周晓同志:
在股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作了各種各样的承诺。作为中小流通股股东,对承诺的兑现难免有些担心,我们想知道,如果非流通股股东违背了承诺,是不是一種违法行为?如果对投资者的权益产生侵害,投资者维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又该如何起诉?
河北陆先生陆先生:
对于股改方案中的各类承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作为的承诺,一类是作为的承诺。不作为的承诺主要包括持有锁定期承诺、禁售价格承诺、持有锁定期内减持比例承诺,而作为的承诺主要涉及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承诺与追加安排对价/送股承诺。
在目前的股改方案中,都涉及承诺問題,这说明非流通股股东比较愿意用对将来的预期和承诺来表达改革的意愿,但非流通股股东如果违约,是必须承担责任的,这就引发了履约問題、监管問題和承诺担保問題。关于履约問題
根据我國《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诺作为合同行为一旦作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成立了,就应当遵守相应的合同义务,如果违反合同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股改中,承诺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一種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作出的有约束力的单方面的合同义务,承诺人如果违反这个具有单方面义务性质的承诺,就构成了违约,违约者则应当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種违约责任主要有:(1)违约后继续被要求履约,其中,应不作为而作为的,将被要求依约放弃作为,应作为而不作为的,将被要求继续作为;(2)违约后的损害赔偿,尽管被要求继续履约,但对已發生的后果,可以要求作出相应的损害赔偿。这时,碰到违约责任的,有关流通股股东可以对违约者提起违约之诉,相关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同时,由于作出的承诺已构成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一部分内容,因此,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一旦经过信息披露,就变成了其真实陈述的一部分,如果其作出的是虚假表示,实际上又构成了其虚假陈述行为,發生虚假陈述行为一经认定,根据我國《证券法》,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又可以依法提起证券民事赔偿之诉。所以,将来發生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人)违反承诺行为时,投资者可以从对自己最有利的角度出发,或者选择违约责任之诉,或者选择侵权赔偿之诉(如构成虚假陈述的)。关于监管問題
承诺不单是一个违约及其损失赔偿問題,更需要监管部门及交易所建立一个有效监控机制。这種机制不但着眼于现在,还应着眼于将来。
应该说,有些股改方案中虽表明了违约损失赔偿承诺,但表达上比较空泛,有意无意把损失和损失赔偿抽象化,如有的公司只表明"卖出资金"所得会交付上市公司,其中并没有任何违约金的表述。因此,这種表述的操作性比较差。所以,监管部门应通过行政规章方式,或者证券交易所通过《备忘录》方式,把各类承诺带来的可能的违约损失赔偿及其责任具体化,要求明确表述,并划清各类责任的界限。例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在《股权贩N酶母锕ぷ鞅竿嫉?号》中专门针对承诺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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